問六、法院為羈押的認定標準何在? 答: 1、法院為羈押裁定,主要考量有無羈押的原因,及羈押的必要。 2、羈押的原因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一般性羈押: 一、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 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 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 3 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規定的預防性羈押: 一、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、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放火罪、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。 二、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、第二百二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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